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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运营

召集和会期

※ Slide to the left.

召集和会期 - 本会期日数, 例会, 临时会.
本会期日数例会临时会
110天以内
(法定日数)

每年2次,50天以内

[第一次例会]
  • 会议日期: 每年6月5日
  • 议案:批准上一年的决算案,实施行政事务监查,其他提交审议的议案
  • 总选年度的第一次例会可以在9月和10月根据议会表决分别决定
[第二次例会]
  • 会议日期:每年11月20日
  • 议案:下一年度预算案表决,其他提交审议的议案等
[召集]
  • 区厅长或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在籍议员要求召集时
  • 会期日数限15天以内
  • 选举后第一次构成的临时会由地方议会事务局长在议员任期开始之 日起25天内要求召集

全体会议

  • 构成:由所有议员构成(包括议长在内的22名)
  • 开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在籍议员出席
  • 表决: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有关议员资格审核的表决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在籍议员赞成)
  • 会议公开:议会会议采用公开原则(但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或议长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有必要时可以不公开)
  • 会期继续原则:提交给议会的议案不会因会议期间未解决的原因而被废弃(如果议员任期届满则不适用该规定)
  • 一案不重审原则:议会否决的议案不能再同一届会议期间提议或再次提交

常任委员会

  • 设立和构成:议会可根据条例设立委员会,为了有效且专业的审查各种议案,委员会由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议员构成。
  • 开会要求:会期期间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或在籍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时;议长认为有必要后三分之一以上的在籍议员要求召集,区厅长要求时开会
  • 常任委员会:城北区议会以运营委员会、保健福祉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和行政企划委员会等四个常任委员会构成

特别委员会

  • 构成和运营:特别委员会是为了审查和处理特定案件,经全体会议表决构成和运营的临时委员会,仅在规定的活动期间内存续,但可以通过全体会议表决延长该期限。